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416号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北一环西首。
法定代表人:钟成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茂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茂施六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邱县路19号226室。
法定代表人:赵绍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茂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撤回对青岛茂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