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55号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锦社区布心路3033号水贝壹号B1-28。
法定代表人:胡裕和,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玲琴,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锦球,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住址同上,系杨锦球之妻。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锦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