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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江北区丰渝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320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江北区丰渝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江北区丰渝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92民初320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男,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丰渝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05号3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FQFW84。

经营者:赵焱,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五通,男,系经营者赵焱配偶,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1/1)。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龙公司)与被告江北区丰渝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丰渝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卫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被告丰渝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五通、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丰渝经营部立即停止利用原告的第10982116号、第18639020号注册商标进行店铺宣传,同时判令被告淘宝公司、丰渝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982116号、第186390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丰渝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5000元、差旅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5万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受让,享有第10982116号、第18639020号注册商标专有权,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上述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被告丰渝经营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淘宝网“滋味遇见你”店铺页面标识使用原告第10982116号商标、第18639020号商标,利用原告商标进行宣传,并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卫龙亲嘴豆皮”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丰渝经营部销售的侵权产品是原告生产或原告授权生产的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的经营管理者,明知被告丰渝经营部在其经营、管理的淘宝网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而不制止,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丰渝经营部辩称,侵权链接已经在2020年10月已经删除,没有销售侵权商品,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售卖的商品有合法来源,故不认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淘宝网辩称,一、被告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被告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即使本案平台卖家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亦未故意为平台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帮助(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卫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20)豫漯地证内民字第1826号公证书、(2020)豫漯地证内民字第1294号公证书、卫龙公司出具的《证明》、亲嘴豆皮包装图片、(2020)豫漯地证内民字第1711号公证书及所附实物等证据,被告丰渝经营部举示了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单、支付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被告淘宝公司举示了(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6号公证书、网页截图等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针对丰渝经营部举示的微信聊天截图,丰渝经营部陈述该微信聊天记录系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金与卫龙公司的业务员的聊天记录,由于该微信聊天截图系何国金发送给丰渝经营部,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该微信聊天截图,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淘宝公司举示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6号公证书,由于该公证书内容所针对的主体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淘宝公司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淘宝公司的关系,亦未举示证据证明与本案的关系,故对该公证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对于其他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4日,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第10982116号“卫龙”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9类,包括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

鱼(非活);

水果罐头;

水果蜜饯;

加工过的槟榔;

腌制蔬菜;

蛋;

豆奶(牛奶替代品);

牛奶;

食用油脂;

水果色拉;

果冻;

精制坚果仁;

木耳;

豆腐制品(截止),有效期至2023年9月13日。

2019年7月20日,卫龙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2017年1月28日,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第18639020号“亲嘴豆皮”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9类,包括家禽(非活);

鱼制食品;

肉罐头;

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

腌制蔬菜;

豆奶(牛奶替代品);

牛奶制品;

加工过的花生;

豆腐制品;

豆皮制品(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

2018年10月27日,卫龙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2020年9月30日,卫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明腾向河南省漯河地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20年9月30日17点09分,张明腾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面前利用公证处的证据保全笔记本电脑进行如下操作:在电脑上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软件,点击桌面打开浏览器;

搜索“淘宝网”点击进入淘宝网首页,搜索查找到“滋味遇见你”店铺,进入该店铺查看;

在店内点击企业资质,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并保存图片到桌面“滋味遇见你”文件夹,营业执照信息上显示:经营者:赵焱,名称:江北区丰渝食品经营部;

在店铺查看“卫龙亲嘴豆皮600g约22独立小包辣条散装豆腐皮麻辣片办公室小零食”的页面,查看后保存网页到桌面“滋味遇见你”文件夹,点击“购买”,采取快递方式送货,送货地址为“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XXXXX”,收件人:王明亮,联系方式:XXXXXX,支付27.8元。

公证员在收到上述产品后进行封存并拍照,封存后的照片由张明腾自行保管,并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2020)豫漯地证内民字第171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网页截图11张、实物照片11张、光盘1张。

2021年1月12日,卫龙公司出具《说明》,载明:江北区丰渝食品经营部在淘宝网销售的卫龙亲嘴豆皮产品非由我公司生产或我公司委托他人生产。

我公司未授权许可江北区丰渝食品经营部在淘宝网及产品包装上使用我公司第10982116号、第18639020号注册商标。

本院确认公证书所附实物封存完好,当庭拆封所附封存实物,内有小袋散装卫龙亲嘴豆皮22包以及卫龙魔芋爽一包、小弟魔芋爽一包,小袋卫龙亲嘴豆皮正面和背面均有“卫龙”、“亲嘴豆皮”字样,该款卫龙亲嘴豆皮包装上载明系委托漯河卫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生产,保质期六个月。

当庭勘验公证书后所附光盘,光盘中的内容与公证书中所附照片一致,显示在“滋味遇见你”店铺中有“卫龙亲嘴豆皮”售卖,该售卖页面有“卫龙亲嘴豆皮”的产品包装和内容图片,图片中的产品包装与涉案产品实物包装一致。

卫龙公司明确其针对的侵权产品为卫龙亲嘴豆皮,陈述亲嘴豆皮包装袋上方左侧正面及背面左侧上方均有卫龙商标,且根据光盘显示丰渝经营部网上店铺销售产品链接及展示图片均有该产品标志的卫龙商标,该行为构成店铺宣传行为,上述行为均主张相同侵权,根据外包装,其图案颜色较浅,正品颜色鲜艳,产品喷码机生产批次码均不相同,涉案产品喷码是热打码,批次码字体、颜色较浅、排列有间隔不规整,正品为激光打印码,批次码排列整齐,且字体厚重,摸起来平整光滑,涉案产品包装边缘制作粗糙,正品整体光滑整洁,从内包装上说,产品软硬程度及产品含油量不同,涉案产品较硬且整体包装处于干瘪状态,正品摸起来比较柔软,产品盈润多汁,综上,涉案产品并非卫龙公司生产或卫龙公司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同时,卫龙公司陈述无法当庭提供正品进行比对,只有正品包装的照片。

丰渝经营部认可“滋味遇见你”是其经营的网上店铺,认可涉案产品为其售卖,对包装正面背面有商标予以认可,与注册商标证上的商标是一致的,不认可卫龙公司的比对意见,因为未提供实物进行比对,同时对正品照片不予以认可。

淘宝公司认为针对包装袋上有卫龙的亲嘴豆皮,肉眼上看是一致的,同时不认可卫龙公司的比对意见。

丰渝经营部为证明其售卖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举示了2020年9月11日《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一张、支付截图,《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显示:客户:小查(18177)/XXXXXXX 商品名称:散装绿岭三星手抓包烤核桃(蜂蜜味),规格:5kg,数量:5件,单价:210,金额:1050;

商品名称:绿岭1kg限量版蜂蜜烤核桃,规格:1kgX1,数量:27盒,单价:5,金额135;

商品名称:散装卫龙豆皮,规格2.5kgX2,数量:4件,单价:140,金额:560,合计:1745。

销售单下方还载明:供货商: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购货者申明:已查验供货者出示的许可证(编号SP5009031010002949)营业执照(注册号9150000066358502X3),经手人:何俊梅。

同时加盖了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送(退)货专用章。

2020年9月13日的支付截图显示用余额向何俊梅支付商品1610元,2020年9月14日的支付截图显示用花呗向何俊梅支付商品135元。

当庭拨打“XXXXXXX”,双方均确认该号码为丰渝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五通的电话号码,查五通陈述是其老婆也就是丰渝经营部经营者赵焱对上述销售金额进行的支付。

卫龙公司对销售单予以认可,对供货商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为合法的经营者,并不能证明其为卫龙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实际关系,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产品来源的合法性。

淘宝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淘宝公司为证明其为服务提供商、已尽到注意义务,并在事后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提供了滋味遇见你信息截图、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截图、站内信息截图、宝贝详情编辑记录截图。

滋味遇见你信息截图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截图显示:2009年5月28日,赵焱注册了店铺名为“滋味遇见你”的淘宝店铺,会员名为:qinxinzhao88,该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为丰渝经营部。

站内信息截图显示2021年3月9日,wb-lky387323向qinxinzhao88发消息:您好,平台接到法院通知,您的商品id:615160716984_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10982116号“卫龙”商标,第18639020号“亲嘴豆烧”商标,目前权利人已经通过法院对您提起诉讼,案号:(2021)渝0192民初320号_,烦请自行删除侵权信息,自检自查店铺,并做好应诉准备。

(L)如有申诉材料可发送至sj-contact@alibabacloud.com,且申诉时请复制该站内信内容以便小二及时跟进您的申诉请求,谢谢配合。

宝贝详情编辑记录截图显示:qinxinzhao88于2020年11月20日删除。

卫龙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丰渝经营部未经卫龙公司许可在淘宝网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卫龙亲嘴豆皮产品使消费者误认,已经侵害了卫龙公司的商标权,在丰渝经营部的销售过程中淘宝公司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卫龙公司的损失。

丰渝经营部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另查明,丰渝经营部系赵焱于2019年7月19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预包装食品。

淘宝公司系2003年9月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03年9月4日至2033年9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举办演出剧(节)目、表演;

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等。

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系2007年8月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66358502X3。

当庭打开卫龙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卫龙食品旗舰店,该店铺中无卫龙亲嘴豆皮商品售卖。

庭审中,卫龙公司确认侵权链接已删除,明确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

庭后,卫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漯河市卫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比对意见和委托河南大福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生产的电商专供70g含量的卫龙亲嘴豆皮两包,丰渝经营部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照片一张。

卫龙公司提交的书面比对意见同庭审中陈述的意见,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照片显示:何俊梅为该公司财务人员,为合法收款人,丰渝经营部系从其公司购买卫龙散装亲嘴豆皮,出具的单据为该公司开具的正规购销凭证。

2021年6月17日,本院针对上述证据组织了询问,卫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目前无法提供同侵权产品一样的小包装正品,根据公司陈述,相同的产品已经停产,只有相似的包装,比对意见系公司生产部门人员进行的比对,内包装的区别是技术部门通过凭借手感进行的比对。

卫龙公司对证明书照片不予认可,认为重庆千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就不是卫龙公司的经销商,不能证明合法来源。

丰渝经营部对70g卫龙亲嘴豆皮不予认可,认为该正品与涉案产品不是同一产品,卫龙公司提交大包装与散装进行比对不合理,同时不存在卫龙公司陈述的颜色、喷码不一致,可以提供全套的进货流程,有正规的渠道进货,售卖的是正品,生产厂家也是一致的。

淘宝公司对大包装卫龙亲嘴豆皮不予认可,认为两个产品不是同类产品,无法进行比对,也看不出比对意见中的陈述,同时与平台无关。

2021年7月19日,经卫龙公司申请,本院组织双方拆封涉案产品与卫龙公司出具的70g包装产品。

卫龙公司认为产品的色泽不同,正品颜色鲜艳,色泽莹润,封存产品呈泛黄色,无明显色泽;

产品的配料含量不同,正品香辛料添加明显,表面覆盖多种调料,封存产品表面干燥且香辛料少;

产品的厚度不同,正品豆皮厚度较厚,材质密度较大,封存产品产品较薄,呈透明状;

产品的切块大小不同,正品切块比较均匀且无碎屑,封存产品切块不均,细碎较多。

丰渝经营部认为两者颜色很接近,有色差,但色差很小,同时产品生产厂家、批次均不一致,且涉案侵权产品在保质期外,即使有色差,也属于正常情况,不能作为比对意见。

淘宝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相较于正品更油一些,颜色更深一些,但认为正品和被控侵权产品类别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据举示,即使有差别也不能作为比对意见。

本院经拆封比对查明,涉案产品颜色较深,偏黑,70g包装产品颜色鲜亮,偏黄。

本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原告指控被告持续侵权并诉请被告停止侵权,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卫龙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丰渝经营部销售的卫龙亲嘴豆皮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问题。

首先,原告并未举示同款商品进行比对,难以就原告陈述的比对意见进行分辨;

其次,即使原告陈述70g包装卫龙亲嘴豆皮与涉案产品正品包装类似,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书面比对意见,也难以看出区别;

再次,虽然将两包装的产品拆开后发现产品内容确存在差异,但是70g包卫龙亲嘴豆皮明确用于电商,且该两种产品的生产规格、生产时间、生产厂家、生产批次不同,有存在差异的可能,根据原告陈诉的其他意见,无法看出两者的区别,故,原告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丰渝经营部销售的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丰渝经营部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被告丰渝经营部不承担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丰渝经营部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使用卫龙亲嘴豆皮图片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问题。

根据现场勘验和公证书载明的照片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丰渝经营部售卖该产品,其将卫龙亲嘴豆皮的照片仅用于描述商品,且如前所述,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丰渝经营部售卖的产品为侵权产品,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丰渝经营部存在其他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丰渝经营部因在其淘宝网站上使用“卫龙”“亲嘴豆皮”注册商标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据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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