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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尧,重庆圆周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3852号
案件名称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尧,重庆圆周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尧;重庆圆周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852号 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6栋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90788451F。

    法定代表人:袁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尧,男,汉族,1997年6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重庆圆周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1号1幢22-办公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W1WT6R。

    法定代表人:陈尧。

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尧,重庆圆周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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