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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合德镇德庄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3301号
案件名称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合德镇德庄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县合德镇德庄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301号 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651101。

法定代表人:李德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德庄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射阳县合德镇朝阳街南侧龙翔阳光新城4-6号楼108-111号商铺,注册号320924601576713。

经营者:顾丰。

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德庄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727927号“德莊及图”、第20366246号“德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在美团中店铺使用“德庄”字样,停止在大众点评店铺中使用“德庄”字样及带有“德莊及图”标识的图片; 2.被告停止使用“德庄”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及惩罚性赔偿5万元,共计11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第1727927号“德莊及图”、第 20366246号“德莊”商标的权利人,且商标权处于有效期限。

“德莊及图”、“德莊”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推广,赢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获得了多项行业顶尖荣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授权期外,擅自在美团店铺中使用“德庄”字样,在大众点评店铺中使用“德庄”字样及带有“德莊及图”标识的图片。

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未能及时注销含有与原告“德莊”商标相似文字“德庄”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作为曾经加盟过原告品牌的加盟商,使用过且十分熟悉涉案商标,具有明显的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故意;

被告未能有力维护餐饮店声誉,使美团店铺、大众点评店铺上都有不少低分差评,作为拥有驰名商标“德莊及图”声誉的原告,此行为不仅使原告因被告侵权经济利益损失巨大的同时,商誉上亦受到了损害,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原告因侵权受到的经济损失的一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对相应侵权事实进行了取证并委托了律师处理,产生了相应的公证费、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时间戳取证固化,并依法起诉,希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21年3月9日原告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张德庄火锅午市代金券,该代金券仅限位于射阳县朝阳街华润苏果超市正对面的德庄火锅(射阳店)堂食用。

原告目前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被告经营场所亦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外,江苏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管辖连接点为江苏省盐城市,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低于300万元,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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