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知民初41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宋家塘成才绝味烤翅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宋家塘荷田路**v> 经营者:李成才。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宋家塘成才绝味烤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彦懿 人民陪审员 袁 江 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 书记员贺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