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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互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志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70号
案件名称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互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志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互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志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70号 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望江路街道办事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WT8F6J。

    法定代表人:陈海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雨轩,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互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A座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2085704。

    法定代表人:赵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涛,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玖志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45号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JR9B2C。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互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志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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