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70号 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望江路街道办事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WT8F6J。
    法定代表人:陈海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雨轩,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互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A座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2085704。
    法定代表人:赵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涛,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玖志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45号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JR9B2C。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互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志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海之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