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民终1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恒记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经营者:刘房莲,女,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恒记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恒记百货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可以申请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