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734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丹艺,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赢商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Q1、A2、A3幢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燕。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赢商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