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34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夏镇能强陶瓷经营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微山县夏镇街道夏阳路89号微山湖建材装饰城A区6幢一层1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6MA3DM2BD67。
经营者:李亚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永,系李亚东父亲。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夏镇能强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