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3823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博,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梁如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奔,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