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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招商城正祥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2687号
案件名称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招商城正祥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招商城正祥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687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1088XF,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钟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招商城正祥五金经营部,注册号×××6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招商城F-169#。

经营者:杨方正,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被告无锡招商城正祥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中南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此款已由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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