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490号申请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俞月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
被申请人: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奇。
被申请人: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晴。
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31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愿意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