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822号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邑县彭顶百货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曹留村村西。
经营者:龚良惠。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高邑县彭顶百货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