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裕华区鼎尚烟酒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808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裕华区鼎尚烟酒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裕华区鼎尚烟酒商行;张雪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80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棒,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鼎尚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山水郡北门底商121号。

经营者:张雪焕。

被告:张雪焕,女,19年月日,汉族,住址。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鼎尚烟酒商行、被告张雪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75元,减半收取935.4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