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364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第**楼******。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陈芃瑀奶茶店,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保利上河雅苑南里底商42-110-3div>经营者:陈芃瑀,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陈芃瑀奶茶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刘慧韬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郭 晨书 记 员 张 楠书 记 员 孙艺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