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274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商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265号。
负责人:陈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商城分公司、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