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九江畅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桂田大道陆路物流港14B#--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56543700A。
法定代表人:江火连。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九江畅捷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畅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8日、和7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九江畅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本院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赣0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畅捷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6000元。
申请人尚有6000元债权未能得到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九江畅捷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已进行了终本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