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4063号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邱俊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紫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姚笛,董事长。
被告: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姚笛,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楚,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家迎公司)与被告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贤公司)、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加心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证据交换。
审理中发现原告的涉案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即该权利商标处于效力待定中,故本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待该权利商标效力确定后,本院恢复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家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皎、被告慧贤公司和安加心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慧贤公司、安加心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XXXXXXXX号和第XXXXXXXX号“周薪薪”商标);
2.立即停止其针对原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就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扬子晚报》《新闻晨报》以及被告运营的网站(网址为www.XXXXXXXXX.com)、手机APP(名称为“安心找工作网”)、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安心找工作网”、微信号为XXXXXXXXX)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
5.共同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17,000元。
审理中,原告将上述第五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开支变更为31,362.50元。
事实和理由:达家迎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7日,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开发以及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和人事信息管理等业务。
原告的主营业务依托“我的打工网”与“周薪薪”平台共同开展,其中“我的打工网”通过综合运用线上平台及线下门店,以创新的互联网商业服务模式向打工者提供职业介绍、人员招聘服务。
而“周薪薪”是依托于“我的打工网”创设的金融服务产品,通过薪资发放模式的创新,有效满足工厂蓝领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稳定企业用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通过原告的勤奋经营与广泛宣传,“我的打工网”与“周薪薪”平台的注册会员人数已经超过100万人,赢得了打工者、用工企业和投资者的一致好评和青睐,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XXXXXXXX号“周薪薪”注册商标由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核准注册在第35类上,有效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8年3月13日止。
第XXXXXXXX号“周薪薪”注册商标由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申请,核准注册在第9类上,有效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8年2月6日止。
原告是该两个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
被告慧贤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1日;
被告安加心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7日,系被告慧贤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系“安心找工作网”的运营方,与原告的商业模式、服务领域、服务对象相仿,企业规模、行业知名度相近。
原告发现,两被告针对原告实施了下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两被告在“绿色资源站”等手机应用市场中提供名为“打工网周薪薪”的手机应用软件,并在软件介绍页面中使用“打工网周薪薪”字样,侵权使用原告涉案商标。
2.两被告在“腾讯应用宝”等手机应用市场中提供前述“打工网周薪薪”软件更名后的“打工网周薪版”手机应用软件,并在软件介绍页面中使用“打工网周薪版”字样,侵权使用原告涉案商标。
3.“打工网周薪薪”“打工网周薪版”软件内容与被告运营的“安心找工作网”软件完全相同。
被告使用与原告“我的打工网”“周薪薪”产品名称高度近似的软件名称,在手机应用市场的“打工网周薪版”软件评论区中雇佣“水军”发表大量贬损“我的打工网”的言论,均系刻意制造混淆、诱导用户使用其运营的“安心找工作网”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经济利益及商业信誉均造成了较大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明确:1.针对商标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
针对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2.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不作区分;
3.原告主张被告雇佣水军,发表贬损原告“我的打工网”的言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
被告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慧贤公司成立早于原告,双方的经营范围近似,被告在上海具有广泛知名度,善意使用“打工网”“周薪”等通用词汇宣传自身产品的特色,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恶意,理由如下: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1.“打工网”“周薪”等词属于通用词汇,体现被告产品的特色,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他人的正当使用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打工网周薪版”与“打工网周薪薪”均属于体现被告产品的特色,属于正当使用“打工网”与“周薪”两个通用词汇的范畴,不构成商标侵权;
3.被告并未突出使用原告的“周薪薪”商标,只以善意的方式对通用词汇进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属于正当使用;
4.“打工网周薪薪”仅是被告在短时间内使用过的名称,只在华为平台使用过5个月,在小米平台使用过2个月,在其余平台均未上架,而西西软件园等网站上的“打工网周薪薪”应用软件并非被告主动上传或授权上传,该类网站为开放的平台,任何企业或个人均可上传相关软件供用户下载使用,即便无人上传,网站也会使用爬虫程序自动抓取各大应用平台进行上传,故被告对该些他人上传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5.即便被告的“打工网周薪薪”应用软件可能与原告的“周薪薪”商标有部分冲突,被告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效力待定,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与本案无关,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受到了损失。
二、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1.西西软件园等网站上的“打工网周薪薪”系该些网站通过程序自动抓取,存在抓取信息有误的可能性,且非被告所为。
被告已经将各应用平台的“打工网周薪薪”全数下架,在下载站仍可下载并非被告所能控制,并非是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原告所称的被告使用与“我的打工网”“周薪薪”产品名称高度近似的软件名称,属于限制被告自由使用通用词汇的权利,而非是与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原告称被告雇佣水军发表大量贬损言论,无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权利商标、域名及使用情况原告经我国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XXXXX号“周薪薪”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
广告宣传;
广告代理;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在通讯媒体出租广告时间;
职业介绍;
人事管理咨询;
人员招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03月14日至2028年03月13日止。
原告经我国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XXXXX号“周薪薪”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止。
我国商标局官网商标查询信息显示原告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上注册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我的打工网”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为自2017年3月7日至2027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14日至2028年3月13日、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
“周薪薪”APP于2016年12月20日分别向百度移动开放平台和苹果APPStore申请上线。
国际顶级域名证书显示,“我的打工网(www.XXXXXXXXXX.com)”于2013年5月16日注册域名,域名持有人:南通达迎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达迎家公司)。
“我的打工网”于2014年3月4日在百度移动开放平台上线;
于2014年3月20日在腾讯开放平台上线。
2021年3月,原告(许可人)与南通达迎家公司(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原告许可南通达迎家公司使用上述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周薪薪”注册商标,以及第XXXXXXXX号“我的打工网”(第35类:广告、职业介绍等)、第XXXXXXXX号“我的打工网”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均为10年,起止日期与商标注册有效期一致,使用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许可人另行开立商标使用许可。
许可方式均为一般许可。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在“我的打工网”(网址:www.XXXXXXXXXX.com)网站,“我的打工网”手机APP及“周薪薪”手机APP等平台上对以上商标的既往使用予以追认,被许可人对以上商标的使用自始受到许可人许可。
上述第XXXXXXXX号“周薪薪”商标、第XXXXXXXX号“我的打工网”的使用许可已至我国商标局备案。
在36氪网(XXXX.com)上,于2017年11月15日发表有报道《36氪新风向|在蓝领行业,“周薪制”是个探索点》;
于2019年3月11日发表有报道《[蓝领日志]复盘「我的打工网」+探访昆山,我认为制造业蓝领行业有跑出生态级别企业的机会》,该两篇报道介绍了“我的打工网”对制造业中的蓝领进行周薪制的探索,并介绍称2017年底,我的打工网推出了周薪月薪混合制的薪酬产品“周薪薪”。
目前,我的打工网近40家线下门店中,超过20家“周薪薪联萌店”只服务于周薪薪招工订单。
新浪财经网于2013年12月27日刊文《我的打工网:做打工者的“金牌经纪人”》;
凤凰资讯网于2014年10月16日刊文《我的打工网:血的教训总结出真正为打工者服务的网站》;
山东在线网于2015年10月20日刊文《打工者福音:我的打工网未来将全方面服务蓝领人群》;
常州市人民政府网于2013年11月22日刊文《首届常州电子商务创新大赛落幕》;
南方网于2016年11月9日刊文《2013年︱9大风投机构现场“抢”项目》;
创业邦网于2015年8月29日刊文《专注蓝领招聘领域“我的打工网”获800万美元A轮融资,富达国际投资领投》;
投资界网于2019年2月20日刊文《快讯︱我的打工网已完成C轮融资,投资方为经纬中国》;
36氪网于2016年1月25日刊文《[蓝领日志]我的打工网,最大程度降低蓝领招聘的流量、转化成本》;
36氪网于2017年9月21日刊文《36氪新风向︱去年你们错过的蓝领项目,今年都已营收数千万》;
腾讯网于2018年3月19日刊文《防盗防骗防劫财公益捐赠我的打工网先行》;
中国新闻网于2019年4月19日刊文《新市民产业生态初具雏形,未来蓝图引人遐想》。
上述文章分别对“我的打工网”“周薪薪”作了介绍、报道。
2018年11月23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给原告处理结果通知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对案外人在店招门头及店内宣传标识等处使用“周薪薪”字样并对外从事职业中介经营活动,侵犯原告“周薪薪”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了责令案外人停止侵权并处罚款10,000元的决定。
二、原被告企业和涉案关联企业信息及相关经营业务原告达家迎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2,355万美元,法定代表人邱俊炜,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44年11月16日,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有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等。
“南通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邱俊炜,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研发、销售等。
“南通达迎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7日,核准日期2018年7月18日,注册资本125万元,法定代表人宣某某,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通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国内职业中介服务等。
被告慧贤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1日,注册资本1,250万,法定代表人姚笛,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4年4月11日至~,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计算机网络工程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被告安加心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7日,注册资本200万,法定代表人姚笛,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慧贤公司,营业期限自2018年2月27日至~,经营范围为:人才中介,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信息科技等。
将上述“我的打工网”与“打工网周薪薪”“打工网周薪版”“安心找工作网”的内容进行比较,双方的商业模式、招聘目标企业、服务对象、领域基本相同,均有发布企业招聘信息、结薪周期等内容。
三、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5月5日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19)沪静证经字第976号公证书,根据公证内容显示:1.在西西软件园(www.XXXXX.com)有“打工网周薪薪”软件的下载服务,页面显示软件开发者为“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
下载该软件后,在软件首页宣传栏显示有“安心找工作网”字样,并有安心找工作网的相关招聘内容及门店信息。
2.在绿色资源网(www.3673.com)有“打工网周薪薪”软件的下载服务,页面显示开发者为“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更新时间为2019年2月3日。
下载该软件后,在软件首页宣传栏显示有“安心找工作网”字样,并有安心找工作网的相关招聘内容及门店信息。
另,上述网站介绍的软件发布流程显示软件由开发者发布。
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第976号公证书证明:“打工网周薪薪”软件名称中包含“周薪薪”,系商标性使用。
因在软件名称上使用,与原告的第XXXXXXXX号商标比较,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同时,因该软件的内容为招工服务,故又与原告的第XXXXXXXX号商标比较,属于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两被告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涉案两个商标的专用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5月5日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19)沪静证经字第977号公证书,根据公证内容显示:1.在华为应用市场搜索“周薪薪”,出现“周薪薪”“打工网周薪版”等APP的下载服务内容,该“打工网周薪版”软件应用详情显示开发者“霍尔果斯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在应用详情下方的评论区有好几个网友的评论基本相同,均有我的打工网不如打工网周薪薪靠谱等内容。
在涉案软件首页宣传栏显示有“安心找工作网”的相关宣传内容。
在华为应用市场搜索“安心找工作网”,显示“安心找工作网”的开发者为“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搜索内容显示“打工网周薪版”和“安心找工作网”的部分内容一致,均有提供蓝领打工服务等内容。
2.在小米应用商店搜索“周薪薪”,显示有“打工网周薪版”等APP的下载服务内容。
搜索页面显示涉案软件的开发者为“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打工网周薪版”软件内容与“安心找工作网”软件内容相同。
3.在腾讯应用宝搜索“打工网周薪薪”,显示有“打工网周薪版”等APP的下载服务内容,搜索面页显示涉案软件开发者为“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且“打工网周薪版”软件内容与“安心找工作网”软件内容相同。
庭审中,原告陈述就上述第977号公证书的内容,原告不主张商标侵权,仅主张不正当竞争。
两被告使用“打工网周薪版”的名称,系将原告的两个软件名称(“周薪薪”和“我的打工网”)进行组合使用,造成混淆,使公众误以为原、被告间存在特定联系,而且,有好几个网友的评论基本相同,系两被告雇佣的水军,其对原告的“我的打工网”网站及app进行贬损评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周薪薪”“我的打工网”是原告的注册商标,由原告许可南通达迎家公司使用在涉案网站和APP软件上,南通达迎家公司系基于原告的许可使用形成了竞争利益,现被告的引人误解的混淆仿冒行为,产生的竞争利益也会指向原告。
另查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二张,共收取原告律师费50,000元。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发票一张,收取原告公证费9,000元。
上海东方公证处出具发票一张,收取原告公证费2,965元。
上海张江公证处出具发票二张,收取原告公证费760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因其同时提起了两起诉讼案件,故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开支为上述费用的一半,即31,362.50元。
又查明:案外人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原告的第XXXXXXXX号“周薪薪”商标宣告无效的申请,经被告申请,本院据此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出具了商评字[2020]第XXXXXXXXXX号《关于第XXXXXXXX号“周薪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周薪薪”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该裁定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案恢复审理。
还查明:被告提供今日头条于2018年11月23日刊文《老板不知道你的加班时间,安心记加班却清楚的很!
》;
新浪甘肃于2018年12月10日刊文《赚钱路上的坑与骗蓝领打工者的无奈和心酸》;
搜狐网于2018年11月13日刊文《利用互联网优势结合线下,安心找工作网打造蓝领招聘生态链》等报道,以证明“安心找工作网”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提供36氪网于2019年6月21日刊文《支持日薪和周薪发放,「安心记加班」推出蓝领发薪SaaS产品「安心云人事」》报道,以证明周薪发放是被告的特色,属合理使用。
被告提供百度搜索内容,显示搜索“打工网”后出现多个含有“打工网”字样的网站链接,以证明“打工网”系公众周知的称谓,不构成侵权。
被告提供与西西软件园管理员的电话录音文字摘录,以证明原告举证的涉案西西软件园上的内容并非被告上传,系该网站自动抓取,“打工网周薪薪”已全数下架,证据之真实性可打该网站的客服电话核验。
原告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网站公示的管理规则是软件开发者上传,实名认证。
即使抓取,也不能证明被告的举证目的,不改变其侵权的性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周薪薪”商标的注册证,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我的打工网”商标的信息,“周薪薪”APP在百度移动开放平台和APPStore上线的截图、国际顶级域名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备案信息查询资料,36氪网、新浪网、山东在线网等网站上刊登的涉案相关文章,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家迎公司、南通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通达迎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我的打工网”“打工网周薪薪”“打工网周薪版”“安心找工作网”部分内容,(2019)沪静证经字第976号、第977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商评字[2020]第XXXXXXXXXX号《关于第XXXXXXXX号“周薪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两被告提供的第XXXXXXXX号“周薪薪”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慧贤公司、安加心公司的营业执照,今日头条、新浪甘肃、搜狐网、36氪网刊登的涉案相关文章、百度上的相关搜索内容、电话录音等,以及原告、两名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商标侵权部分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作为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周薪薪”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原告达家迎公司的涉案两个权利商标“周薪薪”,分别注册在第35类的“职业介绍、人员招收”等服务类别上和第9类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
涉案的“打工网周薪薪”APP,其内容为向公众,特别是蓝领们提供找工作的服务,具有介绍职业的性质,与原告的涉案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相同。
同时,“打工网周薪薪”APP系一款可供下载的软件,故其又与原告的涉案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相同。
“周薪”是通用词,有一周的薪水或一周发放一次薪水的意思,但是“周薪薪”并非通用词。
生活中不存在将一周的薪水或一周发放一次薪水称之为“周薪薪”的习惯。
因此,两被告抗辩其使用“周薪薪”系在使用通用词汇“周薪”,本院不予采信。
“周薪薪”系原告的商标,将该商标用在软件名称中,可起到识别软件商品和软件中的服务来源的作用。
涉案“打工网周薪薪”,虽未突出使用“周薪薪”三字,但因“打工网”系常用语,且有表明该网络或APP系为打工者服务的作用,故非通用词的“周薪薪”使用在软件APP名称中,起到了区分和识别软件商品及软件中服务来源的作用,使公众误认为该款APP由原告开发经营,或系原告授权许可的软件或服务。
因此涉案“打工网周薪薪”中的“周薪薪”属于商标性使用,即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周薪薪”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两个商标的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两被告提供的西西软件园管理员的电话录音文字摘录,因未经公证,原告不予认可,且该电话录音文字内容与该网站上的公示内容并不一致,故难以确定真实性。
该网站上公示的涉案“打工网周薪薪”软件的开发者为被告慧贤公司,而在绿色资源网上公示的开发者却是安加心公司,庭审中,两被告亦承认其开发的APP曾使用过“打工网周薪薪”的名字,故据此可以认定涉案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系两被告共同所为,应依法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即使西西软件园上的涉案“打工网周薪薪”APP不是两被告上传,系该网站通过爬虫技术自行抓取,亦不改变两被告商标侵权的性质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
关于原告诉请1中主张的停止侵权,因涉案“打工网周薪薪”APP已更名为“打工网周薪版”,两被告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实际已停止。
鉴于原告坚持主张两被告停止侵权,考虑到判决停止侵权有防止两被告再犯之虞,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消除影响,本院认为,由于“打工网周薪薪”已更名,该商标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已减弱,且无证据证明该侵权行为已影响到原告的商誉,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已足以弥补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无需另行判决消除影响。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因涉案商标侵权导致原告所受损失,及两被告因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所获收益的证据,且该证据亦难以举证,原告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未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商标侵权的方式、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等本案情节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律师费的发票,本院认为当事人为保全证据,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当属合理,故本院将结合本案案件难易程度、公证内容与查明事实的关联度、律师工作量等情况酌情支持部分。
二、不正当竞争部分本院认为,虽然“我的打工网”商标的注册人系原告,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将该商标许可给了其关联公司南通达迎家公司使用,南通达迎家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注册域名“我的打工网(www.XXXXXXXXXX.com)”,故“我的打工网”的经营者为南通达迎家公司。
由于原告与南通达迎家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故在没有证据证明“我的打工网”的周薪工作介绍等业务系由原告经营的情况下,仅享有“我的打工网”商标专用权的原告与开展周薪工作介绍等业务的“打工网周薪薪”的实际经营者的两被告不具有竞争性,故原告主张两被告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周薪薪”“我的打工网”系原告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但是“周薪”“打工”是通用词汇,公众均可合法使用。
原告主张两被告更名后的APP“打工网周薪版”系对原告“周薪薪”“我的打工网”两个注册商标的组合使用,造成混淆,使公众误认为原、被告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将“打工网周薪版”分拆后,并不能得出“周薪薪”和“我的打工网”。
而“周薪薪”与“周薪”比较,前者通过“薪”字的重叠组成一个臆造词,后者仅是个两字组成的通用词,故两者并不近似;
“我的打工网”与“打工网”比较,“打工”“打工网”系生活中常见的用语,原告的商标系在常用语“打工网”之前加了定语“我的”,其作为注册商标,识别性本就较弱,将“我的打工网”“打工网”隔离比对,两者字数不同,意思亦完全不同,故不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打工网周薪版”系“周薪薪”“我的打工网”两个注册商标的组合使用不予支持。
“打工网周薪版”不会导致公众对“周薪薪”“我的打工网”两个注册商标产生误认或混淆,不会造成两被告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华为应用市场“打工网周薪版”APP下方的评论区有好几个网友的评论基本相同,均有我的打工网不如打工网周薪薪靠谱等内容,但不能因为评论内容相同就认定系两被告雇佣水军在发表评论,更不能认定系两被告针对原告的“我的打工网”网站及APP进行贬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周薪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44元,由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70.44元,被告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吕清芳人民陪审员 孙建强人民陪审员 李桂琴法官 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