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965号原告:黑龙江省宏利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南乡绥北公路北侧海南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37860433006。
法定代表人:张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鑫隆正粮油水果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黑马农贸市场******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0MA3H4P1201。
经营者:赵艳辉。
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赵东喜杂粮店,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黑马农贸市场**粮食区**信用代码92371400MA3H3UJU2N。
经营者:赵东喜。
两被告共计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男,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鑫隆正粮油水果批发部员工。
被告:海伦市金利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百祥乡百义村**代码91231283583520501T。
法定代表人:兰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宏利达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鑫隆正粮油水果批发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赵东喜杂粮店、海伦市金利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省宏利达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宏利达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宏利达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黑龙江省宏利达米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