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027号之一原告:王卫华,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富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碧泉山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人民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昂,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卫华与被告河北碧泉山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卫华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王卫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