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6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聚鲜阁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义务大道145号,注册号500382619108921。
经营者:郭强林,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聚鲜阁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