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0633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领头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朝霞路交叉口西北角香格里拉楼底商铺12号楼2-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路治鑫。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领头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