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知民初270号 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0649992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1幢。
法定代表人:王寿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悦、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图谱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6WJ8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纳贤街2号8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梁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振芳、杜帅,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图谱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预交4680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