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7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工业园西区盛辉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曙光路,工商注册号360821600144405。
法定代表人:李吓弟。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吉安县工业园西区盛辉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7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工业园西区盛辉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曙光路,工商注册号360821600144405。
法定代表人:李吓弟。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吉安县工业园西区盛辉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