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0626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贡区好久又不见餐厅店,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中联商城E栋200层商位。
经营者:廖烨。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贡区好久又不见餐厅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