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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金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刑初189号
案件名称欧金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金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金建,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攸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2017年7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金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金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起,被告人欧金建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北路某号某楼,生产假冒“MCM”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挎包。

同年9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欧金建,查获假冒“MCM”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挎包以及生产机器、五金配件等物品一批,后在白云区龙归街永兴中街某巷某号某房查获假冒“MCM”注册商标挎包一批。

经认定,上述636个假冒“MCM”注册商标手提包、挎包,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342264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金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金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欧金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欧金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金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欧金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庭审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被告人欧金建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北路某号某楼,生产假冒“MCM”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挎包。

同年9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欧金建,查获假冒“MCM”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挎包以及生产机器、五金配件等物品一批,后在白云区龙归街永兴中街某巷某号某房查获假冒“MCM”注册商标挎包一批。

经认定,上述636个假冒“MCM”注册商标手提包、挎包,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34226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证人王某、胡某1、陈某、官某马、杨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缴获的假冒“MCM”手提包、半成品,机器等物照片,接受材料清单,租赁合同,微信截图,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书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被告人欧金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金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金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欧金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欧金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金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金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手提包、生产机器等物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王素灶人民陪审员  王肇霞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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