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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4108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24108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绵惠,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龙。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绵惠、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即被告一停止在其销售的牙膏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牙膏;

被告二立即断开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

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仅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尽到了事先审查、合理注意和协助义务,且依法披露了卖家相关信息,并于诉前删除了涉案商品链接,无需承担赔偿义务。

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为瑞士怀尔德公司(DR.WILD&CO.AG),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牙膏、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5日。

2019年7月15日,瑞士怀尔德公司(DR.WILD&CO.AG)出具《独占许可授权》,将前述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原告,授权原告为该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独家进口、经营和销售载有上述商标的牙膏和口腔膏。

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名义开展维权诉讼,许可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原告主张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534号公证书的记载,被告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店铺销售“瑞士Dr.wild怀尔德美白牙膏亮白去渍去烟渍抛光去黄口腔护理男女”牙膏,价格根据订购量浮动,分别为45元、47元、50元。

庭审开拆封存实物,内有3盒牙膏,牙膏包装盒及管体上均印有“DEPURDENT”标识。

经比对,上述牙膏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G1080021号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系相同商标。

原告主张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在侵权过程中提供了帮助,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庭前提交商家信息、商品信息及涉诉通知等证据,证明其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平台店铺经营活动,涉案店铺由被告一经营,其已经依法公示信息,因本案原告诉前没有进行投诉,但其在收到法院材料后已经对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了删除并向被告一发送涉诉通知,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当庭确认被诉侵权商品的链接已经删除;

2、被告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经授权取得第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收到涉诉材料后及时公示被告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并将涉嫌侵权商品作下架处理,并发送涉诉通知,其已采取必要措施。

故原告主张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请求判令其停止帮助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故本院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等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酌定。

被告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答辩,应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牙膏商品;

二、被告欣相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000元,由原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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