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20180号原告:成都星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J。
法定代表人:吴书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诗,系该司职员。
被告:南昌点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88号莱茵半岛花园7栋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5。
法定代表人:谈昊。
被告:南昌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青岚大道1号的台商工业园一号楼203-3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H。
法定代表人:易书海。
被告:武汉掌上联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研发楼一层1168号(16110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9J。
法定代表人:彭文涛。
被告:上海游爱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JT62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N。
法定代表人:袁雄贵。
被告:海南元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29号A栋1-6楼(部位:2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9。
法定代表人:陈**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点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掌上联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爱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元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原告成都星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成都星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该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星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