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初1547号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凯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合家宾馆,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新盈街与汉王路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
经营者:张建峰,经理。
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男,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婉冰,女,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伯艾特公司)与被告安平县合家宾馆(以下简称合家宾馆)、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速伯艾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被告合家宾馆的经营者张建峰、被告趣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速伯艾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984286号商标(简称权利商标一,详见附图1)、第3517775号商标(简称权利商标二,详见附图2)的侵权行为,合家宾馆立即停止在店招、名片、店内装饰装潢等处使用与原告速伯艾特公司上述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2.合家宾馆赔偿原告速伯艾特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费用3000元,以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5000元)。
事实与理由:1.速伯艾特公司经授权取得二权利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就侵犯二权利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2.速伯艾特公司及二权利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获得多项荣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且与速伯艾特公司建立紧密对应关系;
3.经调查发现,合家宾馆未经二权利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在相同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二权利商标相同字样、标志,且在趣拿公司经营的“去哪儿网”网站进行销售,误导消费者认为合家宾馆系速伯艾特公司的连锁酒店,混淆服务来源,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速伯艾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合家宾馆辩称:1.其认可速伯艾特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为接手他人经营,他人已在先使用被诉侵权标志;
2.合家宾馆于2020年5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受新冠疫情影响,收入少且侵权范围小,故给速伯艾特公司造成的损害较小;
3.合家宾馆已于2020年9月26日加盟其他酒店集团,并无侵权故意。
被告趣拿公司辩称:其认可速伯艾特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趣拿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且在收到本案诉讼信息后立即下架合家宾馆的全部信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先后于2016年7月21日和2017年2月7日核准权利商标一、二的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第43类“旅馆;
汽车旅馆;
寄宿处预订”等服务,权利人均为速8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速8公司),且均在商标有效期内。
速8公司与香港温德姆酒店亚太有限公司(简称温德姆酒店亚太公司)签订一系列包括二权利商标在内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后经商标局先后出具的一系列对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速伯艾特公司取得二权利商标在区分表第43类“旅馆;
汽车旅馆;
寄宿处预订”等服务上的独占使用权,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就侵犯二权利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286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7月30日,合家宾馆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牌匾、大堂、门卡纸套、房间浴室玻璃门、火警紧急疏散图、洗漱用品、提示牌、枕被用品上分别使用与二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收取取证人员住宿服务费156元。
此前合家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峰与案外人陈红雷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安平县新盈街东段路南一宾馆于2020年5月20日归张建峰所有。
2020年6月1日,张建峰与案外人张建兴签订关于上述宾馆的《房屋租赁协议书》。
合家宾馆核准注册于2020年5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服务;
服务租赁服务”等项目。
趣拿公司在其经营的“去哪儿网”网站上对合家宾馆经营使用二权利商标的经营场所提供了宣传及在先预订的销售服务,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删除上述信息。
经庭审后核实,速伯艾特公司确认合家宾馆提交的《转让协议》中载明的“安平县新盈街东段路南一宾馆”为其原加盟商。
以上事实,有速伯艾特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合家宾馆提交的转让协议等予以证明,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电话询问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在案证据,原告速伯艾特公司经许可取得二权利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合家宾馆未经二权利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宾馆场所内使用与二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及商标标志相同的被诉侵权标志,其行为侵害了速伯艾特公司对于二权利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趣拿公司已在其经营的“去哪儿网”网站上删除了合家宾馆及被诉侵权标志的信息,且速伯艾特公司对此亦予认可,故速伯艾特公司关于要求趣拿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实现,故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
鉴于速伯艾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合家宾馆亦未举证证明其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二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同一地址曾被授权情况及合家宾馆的经营地址、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及新冠疫情期间的经营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金额为16000元。
关于诉讼合理开支,本院结合公证费发票及律师出庭情况,酌定为4000元。
速伯艾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其应针对超出本院支持的诉请部分,自行承担诉讼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安平县合家宾馆立即停止侵害第3984286号及第35177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安平县合家宾馆赔偿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000元,以上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平县合家宾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安平县合家宾馆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