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43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宋婷婷,女,1999年7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宋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