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刑更631号罪犯陈永耀,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7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陈永耀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592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38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监狱规章制度,劳动积极,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累积考核分1667分。
获得表扬2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永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