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663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仁媛天平商贸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饮马井117号-2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仁媛天平商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