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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城关镇春丰购物广场兴宝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37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城关镇春丰购物广场兴宝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城关镇春丰购物广场兴宝路店;郑州市管城区欣蕾针织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7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城关镇春丰购物广场兴宝路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城关镇兴宝路与为民路交叉口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经营者:周科伟,男,197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欣蕾针织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B座五层5B-149-150-152-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经营者:杨焕新。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城关镇春丰购物广场兴宝路店、郑州市管城区欣蕾针织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宝丰县城关镇春丰购物广场兴宝路店、郑州市管城区欣蕾针织品商行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二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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