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41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跃奇热干面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鹰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蒋跃奇,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跃奇热干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庭审前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以其与湛河区跃奇热干面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湛河区跃奇热干面店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均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