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10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金伟,女,汉族,1988年8月13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金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