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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尖山区妈妈手东坡肉包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5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尖山区妈妈手东坡肉包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尖山区妈妈手东坡肉包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1-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知民初1号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3718室。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妈妈手东坡肉包店,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三利人大1号楼。

经营者:徐政,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79号4185栋3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于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201栋5单元一层2号。

经营者:文宏,负责人。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妈妈手东坡肉包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2-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五项金额为10000元。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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