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165号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23。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华,男,汉族,1992年3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住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住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泾河新城穗金服装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大齐村053号。
经营者:俞马鸣。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泾河新城穗金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