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221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哈尔滨市道外区琳月仓买店经营者,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