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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63269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赞皇县金燕日用品销售店;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63269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

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汪智明。

被告:赞皇县金燕日用品销售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南羊角村文明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燕。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赞皇县金燕日用品销售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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