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63269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
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汪智明。
被告:赞皇县金燕日用品销售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南羊角村文明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燕。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赞皇县金燕日用品销售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