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579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横峰县天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解放西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MA38C935XH。
法定代表人:付小燕。
被告:付小燕,女,汉族,1991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横峰县天燕服饰有限公司、付小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横峰县天燕服饰有限公司、付小燕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兴兰撤回对被告横峰县天燕服饰有限公司、付小燕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王兴兰已预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500元,退回原告王兴兰500元。
审 判 长 钟 情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 苏书 记 员 谢佳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579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横峰县天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解放西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MA38C935XH。
法定代表人:付小燕。
被告:付小燕,女,汉族,1991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横峰县天燕服饰有限公司、付小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横峰县天燕服饰有限公司、付小燕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兴兰撤回对被告横峰县天燕服饰有限公司、付小燕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王兴兰已预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500元,退回原告王兴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