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知民初18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84587XC。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好视力眼睛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黄河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3MA45Y6LL60。
经营者:郭伟伟,女,汉族,1990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好视力眼睛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