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11139号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5号楼14层1408A。
法定代表人:崔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媛,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优选母婴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洪亮大厦508-1。
经营者:徐鹏。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优选母婴用品商行、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