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5539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北京融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基亚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基亚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