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34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911084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3032004111745。
被告: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
法定代表人:王贵堂。
被告:南昌县小秦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经营者:秦青华。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南昌县小秦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黄振波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5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黄振波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黄振波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振波负担525元,退回黄振波1775元。
审 判 长 郑 馨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 邓 映书 记 员 史雅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34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911084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3032004111745。
被告: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
法定代表人:王贵堂。
被告:南昌县小秦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经营者:秦青华。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南昌县小秦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黄振波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5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黄振波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黄振波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振波负担525元,退回黄振波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