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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南昌县小秦五金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34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911084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3032004111745。

被告: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

法定代表人:王贵堂。

被告:南昌县小秦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经营者:秦青华。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南昌县小秦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黄振波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5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黄振波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黄振波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振波负担525元,退回黄振波1775元。

审 判 长  郑 馨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  邓 映书 记 员  史雅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34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911084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3032004111745。

被告: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

法定代表人:王贵堂。

被告:南昌县小秦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经营者:秦青华。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福建泉州市莉波康卫浴有限公司、南昌县小秦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黄振波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5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黄振波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黄振波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振波负担525元,退回黄振波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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