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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6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福建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祁平食品店;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301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田址村田址1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87430520H。

法定代表人:杨燕顺。

被告:商丘市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主东路宋木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34261X。

法定代表人:洪美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武安市武安镇祁平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南环路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81MA0A4FQR5C。

经营者:祁萍萍。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祁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且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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