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6364号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和谐大街、哈尔滨大街、北兴街围合区域第S3栋1-2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合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安餐厅,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69号B1-2号。
法定代表人:迟清国。
被告:哈尔滨合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方桂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幢三层1#厂房3-010。
法定代表人:李大海,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定中,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珏,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合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安餐厅、被告哈尔滨合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