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212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起龙,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涛,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郭庄镇华荣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聚星街62198号。
经营者:王再华。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郭庄镇华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2021年7月1日,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