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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杭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0823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杭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义乌市杭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823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杭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凰升堂村(陈振霖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振霖。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其它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杭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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