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3400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赢斌,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刘训志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2011号昆山万家汇商贸城2幢-1层00231-00236号、00288-00293号。
经营者:刘训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翠娥,该商行员工。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刘训志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刘训志贸易商行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刘训志贸易商行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